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

修正日期:95/02/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50822748號
一、目的:為指導民俗活動進行施放天燈時之安全管理,避免引起火災,
    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場所應避免施放天燈:
 (一) 依民用航空法第 34 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
      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區域。
 (二)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
      。
 (三) 高速公路、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
三、應避免下列時機施放:
 (一) 天乾物燥季節。
 (二) 風速過大經評估不宜施放時。
四、施放之天燈,其規格不應超過下列尺寸:
 (一) 底座直徑 60 公分。
 (二) 高度 130  公分。
 (三) 外圍 360  公分。
五、施放現場安全須知:
 (一) 施放場地周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
      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危險場
      所之可能性。
 (二) 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應徵詢專家之意見,其燃燒時間以不超過
      10  分鐘為原則,飄落地點應不致超過施放地點 5  公里外之區域
      ,天燈應有施放人員之簽名 (及施放單位名稱) 以示負責。
 (三) 天燈施放區域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如有未滿 14 歲
      之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時,應有成人或家人在旁協助。
 (四) 在完成場地選定、布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
      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五) 現場所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之進出,
      並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六) 主辦單位應訂定消防安全計畫,配置若干專人,處理意外事件,並
      須強化現場滅火應變能力,並應與消防單位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六、提醒主辦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
    護或其他災害事故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