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
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
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
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及檢附消
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送消防機
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
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
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實際開工
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
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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