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98/04/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121300609號
壹、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院授研管字第○九七二三六○八一一號函
    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
二、內政部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台內秘字第○九八○○三六七二一號函頒修
    正之「內政部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要點」。
貳、整體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目標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行政院推動行政機關整合性風
    險管理政策,並培養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重視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意識,內化風險管理文化為單位組織文化之一,
    提升風險管理能量,有效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減少或避免風險之
    損害,消弭人民焦慮及不信任感,達成本署施政目標,以提升施政績
    效與民眾滿意度。
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架構(如附圖)
一、成立本署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
(一)為落實推動本署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工作,成立內政部消防署風險
      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以降低風險發生
      之可能性及危害,其任務如下:
      1.訂定本署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政策及架構。
      2.審議本署各單位提列之風險項目及組織圖像。
      3.督導本署各單位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
      4.督導本署各單位建立風險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5.評核本署各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效益。
(二)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兼任,各單位主管
      及各港務消防隊隊長擔任小組成員,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負
      責。
(三)推動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各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
      理執行情形,並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二、建立各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
(一)建立專責小組:各單位應成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由副
      主管或職務代理人為召集人,負責該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之運
      作。
(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1. 建置各該單位風險管理架構,其重點包括:
     (1)風險管理規劃、執行、監督及改善等流程。
     (2)定期召開會議溝通檢討組織風險管理實施情形。
     (3)建立風險防制提案改善制度,提供資源及必要措施,辦理風險
          管理教育訓練、標竿、組織學習、評核作業及專業技術,以提
          升各單位人員風險管理能力。
     (4)適度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單位之風險項目或事件
          、可能後果及處理風險之方法等溝通。
     (5)定期或不定期向單位主管報告風險管理運作情形及績效。
      2.提列風險項目:積極蒐集資訊、內外環境分析運用風險管理評估
        工具(如附件一),自行設計方法,進行辨識、評估各項施政計
        畫、重大政策、核心業務及措施之風險因子,確認主要風險管理
        項目,並依其危害嚴重程度與發生機率,評估其風險等級、衝擊
        後果,進行現有措施及新增對策之評估,防範處理過程中可能引
        起之其他風險,並建立組織風險圖像。
      3.訂定策略運用:對於提列之風險項目應訂定其處理對策,包括風
        險規避、風險分擔、風險抑減及風險承受,對策亦需考量成本效
        益分析、政策可行性及處理之優先順序。
      4.模擬演練測試:藉由定期或不定期之模擬演練或測試確認風險發
        生之際,相關處理對策之有效性,並評估之。
      5.融合決策過程:推動將風險管理機制納於日常決策過程。
      6.建立檔案文件:前五目之風險管理執行過程及項目,其相關程序
        、處理措施及執行情形等均應作成紀錄,其格式詳如附件二。
(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各單位應訂定危機緊急應變計畫,其重點包括:
      1.建立應變策略、公關溝通、善後處理等標準作業程序,並透過測
        試與演練,驗證計畫之有效性,發掘待補強之處及研擬改善措施
        。
      2.強化危機處理整體概念,應著重協調機制、危機溝通及相關案例
        之探討,平時建立單位內外部即時通報窗口及機制,善用各種溝
        通工具,交換最新資訊,掌握最新狀況。
      3.各單位應適時啟動危機應變小組,儘速釐清危機可能涉及之層面
        ,必要時應迅速陳報建立跨部門之危機應變小組,並依危機緊急
        應變計畫緊急動員、傳訊連絡、籌謀對策、有效統合相關內外部
        資源,善用政府與民間資源,以爭取在第一時間解決。
      4.各單位於危機處理完竣後,應建立處理經驗及事實等之案卷檔案
        ,並做成案例,提供學習及檢討改進。對處理危機結果發現異常
        事項,應提出矯正或預防改善措施,並確認該等措施之有效性及
        持續監控。前揭處理過程應予以詳細記錄(格式詳如附件三)。
(四)建立監督機制: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規劃及執
      行之績效,稽核結果應加以記錄及評估,並適度對內外部溝通,針
      對尚待改善事項,隨時輔導改進,列管追蹤。另於組織規模、地點
      、關鍵人員、環境或服務等發生重大變更時,實施風險管理審查,
      以了解組織風險管理實施狀況,並確保其持續適用及有效運作。
三、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之稽核與監督
(一)對於各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執行情形,由本署綜合企劃組邀集
      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組成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稽核表如附件四。
(二)有關各單位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運作成效,由稽核小組予以評定,
      並列為該單位年度考績比例之參據。
(三)稽核小組得依據稽核結果,複查各受稽核單位之執行改善情形。
► 下載附件圖表
肆、後續改善及矯正預防
一、本署綜合企劃組依據稽核小組查核成績簽陳核定後,函知各受稽核單
    位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回報。
二、各單位稽核結果及提出矯正或預防等改善措施,得提報推動小組檢討
    及確認其有效性。
伍、獎勵
一、稽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該單位承辦人得核予嘉獎二次、專責小組
    召集人嘉獎一次;稽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該單位承辦
    人得核予以嘉獎一次。
    本署稽核小組及相關工作人員,得一併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