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游泳池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99/03/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001700279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游泳池之使用,特
    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時間:
(一)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五十分
(二)自由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四: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週五: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
(三)例假日期間除特殊原因事先報准外,不開放使用。
三、使用對象
    本中心教職員、各教授班期學員。
四、申請程序與使用規定
(一)團體應於使用日前一日,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
      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使用當日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用登記表」(
      如附件二),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三)借用裝備者,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游泳池借用裝備登記
      表」(如附件三),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四)游泳池開放時間,現場應有合格救生員;無救生員或現場學員均無
      具備救生員資格時,不得進入及使用。
(五)患有傳染性疾病、心臟病、癲癇症、眼疾、皮膚病、飲酒過量、泥
      醉或身體不適者不得入池。
(六)游泳者應穿著泳裝及戴妥泳帽、泳鏡,並於入池前先將身體淋浴乾
      淨始能入池。
(七)禁止攜帶寵物入內,亦不得攜帶玻璃、易碎及危險物品,如眼鏡、
      玻璃茶杯等入內。
(八)嚴禁在池內吐痰、便溺、拋棄污物或其他不符衛生之行為。
(九)池邊嚴禁跳水奔跑,池中不得惡作劇或高聲喊叫,以免發生意外。
(十)上完廁所均應淋浴乾淨後,再行入池。
(十一)為維護水質清潔,進入游泳池內禁止塗抹防曬油及護膚乳液。
(十二)游泳技術不佳或不會游泳者,禁止進入深水區以免發生危險。游
        泳者請自行考量體能狀況,勿過度長時游泳,以免發生意外。
(十三)個人貴重物品請勿攜帶進入游泳池,並請自負保管責任。使用游
        泳池置物櫃,應於離場時清空。
(十四)游泳池內嚴禁攜帶任何飲料及各類食物進入。
(十五)使用蛙鞋、蛙鏡及其他漂浮物時,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
        之同意。
(十六)飽食後至少休息一小時方可入池。
(十七)游泳者須遵守本須知之規定,並服從救生員及管理人員之指導,
        違反且不接受勸導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池。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