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

修正日期:105/05/3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5193號
一、目的:
    為辦理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災害,整合中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律定管
    理作業,以利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
    害應變效率,降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名詞定義:
(一)保管單位:指防救災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可
      與填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二)填報單位:指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入資料庫系統之單位,可與保
      管單位為同一單位。
三、系統資料管理分層及操作權限:
    可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係指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與項目之管
      理、審核使用者權限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填報單位管理者),為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國防部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及地方政府:
      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審核填報
      單位使用權限、或提供民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
      )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係指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指定所屬
      機關(單位):
      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四)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理相關填報工
      作,以利管理。
(五)資料庫系統各層級均有資源查詢、報表列印等權限。各層級系統功
      能操作權限詳如附表一。
四、防救災資源分類區分如下(詳如附表二):
(一)主分類:包括人員、救災物資、車船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
      、化學災害搶救裝備器材、特殊救災機械等六項。
(二)次分類:包括協勤民力、專技人員、救火裝備、個人防護裝備等三
      十四項。
(三)細分類:包括義消分隊、化學消防車、工程搶修車輛等二百三十二
      項。
    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基於個別性需求,於附表二得向系統管理者申
    請新增項目,並自行列管;如為中央及地方一致需求之項目者,得向
    系統管理者申請新增。
► 下載附件圖表
五、資料填報:
(一)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填報,務求正確完整。
(二)資源填報以保管單位實際管理之資源為限。
(三)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不可
      將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填報;例如:消防局大隊不得將所屬
      中隊、分隊資源合計後填入,僅須填大隊部本身資源。另如警察機
      關不應概括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納入,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
      隊分別為保管單位,各依所管轄之資源分別填報。
(四)民間組織及其資源,由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負責填報或依機關
      內業務分工屬性,指定所屬填報,如義勇消防人員由消防機關填報
      、義勇警察由警察機關填報,相同資源勿重複填報。
(五)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填報。
(六)本系統免重複填報項目如下:
      1.營建資源資料:就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統一使用內
        政部營建署系統填報,地方政府免重複填報。
      2.抽水機及防汛備料資料:經濟部水利署大型移動式抽水機及防汛
        備料資料免重複填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3.民生物資及救護車資料:統一使用衛生福利部系統資料,地方政
        府免重複填報。
      4.公路防救災資源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防救災資源免重複填
        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5.國軍防救災資料:統一使用國防部系統資料,國防部相關單位免
        重複填報。
      6.消防協勤民力資料:統一使用本部消防署系統資料,地方政府免
        重複填報。
(七)公共事業資源資料,由主管機關填報,規定如下:
      1.國營公共事業部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
      2.地方政府及民間之公共事業,由地方政府負責填報。例如: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市營事業)由臺北市政府填報,欣欣瓦斯公司(
        民間業者)由臺北市政府填報。
(八)各單位如已建立相關資源資料,可依系統規定格式,直接匯入系統
      。
(九)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注意資源規格之填報樣式及其數量。自行新增之
      資料:由新增資料業務單位自行填報,未有該項資料單位免填報。
(十)地圖定位:
      1.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點位。
      2.資源所在位置如與保管單位相同(如消防分隊),可直接點選系
        統所設定與保管單位相同位置之功能,如資源儲放不在保管單位
        (如另有倉庫等),應就資源儲放位置另行標定。
(十一)本系統資源資料填報僅限公務機關使用,不授權民間單位填報。
六、管考規定: 
(一)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應不定期檢視系統操作使用情形及查核防救災
      資源資料填報情形,並隨時公告系統或本規定最新資訊。
(二)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應定期檢視填報單位系統操作,並查核資
      源資料填報及修正情形,其查核方式由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自
      行訂定,另應配合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之查核。
(三)第三層級填報單位對各項救災資源類別、項目,應詳細調查填報,
      避免遺漏,並應於每月定期調查、檢視及修正資源資料,防救災資
      源如有新增、修正、刪除或異動,亦應主動檢視及修正。
七、獎懲: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隨時就資料庫系統之填報狀況,建請中
    央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