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

修正日期:99/12/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2901號
一、依據:
    依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九十九年八月九日「立法院九十九年七
    月十三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
    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決議辦理。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災情通報之適用範圍,係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等相關之災情通報。
三、災害災情通報表報之種類如下:
(一)即時報與非即時報表: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
      本通報作業規定應填報之報表,如附件 1,各式報表之統計項目定
      義如附件 2,通報流程圖如附件 3(即時報)及附件 4(非即時報
      )。
(二)季報與年報: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應彙整上開災害災情,定期製作
      災害災情季報與年報。
► 下載附件圖表
四、即時報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即時報表單,通報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彙總。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進駐機關(構)應本權責執行任務,
      迅速查明災情,彙整所屬機關(構)及地方政府之業管災情,隨時
      更新災情資料並填具即時報表單及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後,由本部彙
      整。
五、即時報表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每日三時、六時、九時、十二時、十五時、
    十八時、二十一時、二十四時彙整更新,必要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
    隨時請其提供。
六、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站或介接各部會
    之資訊系統網站填報即時報表單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若資訊系統因
    故無法上線使用,另以紙本傳遞。
七、非即時報表單分為災情明細表、災情統計表、彙總表三種,其通報作
    業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相關機關供填
      報災情統計表。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結束後一個月內,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所屬機關
      (單位)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相關機關供填報災情
      統計表。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結束後二個月內,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應填報災
      情統計表,通報行政院主計處及本部彙辦。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災害災情通報細部作業規定。
九、各級機關(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規定通報作業有功人員,得從優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