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95/09/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6729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消防署)依其
    在校成績分至各消防機關。
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
    填志願;其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選填志願者,得出具
    委託書,由受委託人代為選填志願。選填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更改或自行交換。
四、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
    人員依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
    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先由三等考試錄取者選填,後由四等考試錄取
    者選填;同等考試錄取者之選填,並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非警大、警專畢業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
    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警察特考成績名次
    先後依序選填。
五、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以人數
    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
    同時結束為原則。
六、本項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
    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本項
    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七、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證
    明文件(如委託他人參加選填志願,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
    、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參加本項作業;家屬及與辦
    理本項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八、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本項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
    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九、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
    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十、本項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
    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十一、警大、警專非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者,比照警大、警專應屆
      畢業生分配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