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00/09/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6729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
    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依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
        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
        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
        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
        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
        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
      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
      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
    績排序時,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
    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
    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
    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
    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
    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
    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