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10/12/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0395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三等警察
    特考)錄取之分配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者之分配方式如下:
(一)錄取人員檢具分配志願書(如附件)向本部(消防署)申請免除教
      育訓練,並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志願順序協調分配機關。
(二)無法按前款規定依志願分配時,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
      預算缺額,逕行分配。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未具警大畢(結)業
    資格之消防機關現職人員,分配隊員占缺受訓(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
    訓練),其配賦原則及分配作業方式如下:
(一)配賦原則:
      1.優先配賦:
        各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
      2.一般配賦:
        扣除優先配賦員額後所餘缺額列為一般配賦,由本部(消防署)
        依預算缺額及提報名額比例配賦。
(二)分配作業:
      依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三)分配及報到時間:
      配合警大教育訓練調訓前完成分配及報到。
    前項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實務訓練機關以分隊長同一陞
    遷序列職務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