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為利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人員於執行直升機組 合訓練時,發生緊急傷害之處置、應變及送醫,特訂定本原則。
二、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應建立訓練地點就近醫療院所及消防單位相關 資料,俾利緊急聯絡及送醫。
三、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時,因機械、天候或人為等因素造成本隊人員受 傷時,應立即停止訓練,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即穩定傷者生命徵象, 並依任務提示指示儘速送醫。
四、任務提示指示醫療院所無法處理前點規定之情形時,帶隊官應即依現 場情狀與需求,聯絡協調有關單位及資源以選定適合醫療院所送醫。
五、意外發生時,欲使用事故機(機體未損傷及機械未故障)運載後送時 ,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評估飛機及飛航駕駛目前適航能力, 並依任務提示聯絡就近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送醫或返回駐地後送醫。
六、事故發生後,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立即通報本隊分隊(駐地 ),告知事故及處置狀況,以利後續通報、轉報、追蹤、協調及完成 相關緊急送醫之準備。
七、本隊分隊(駐地)值班同仁於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分隊(駐地)主管 ,由分隊(駐地)主管主導緊急救援、送醫之執行並通報本隊隊部。
八、本隊隊部值日官接獲事故通報,應立即通知總值日官並通報內政部消 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協助送醫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