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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測試項目
一、強度試驗
(一)供本體布、承受布、保護墊及袋本體滑降部防止落下措施所使用之
布
1.抗拉強度及撕裂強度
(1)抗拉強度依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915 第 6.12.1 節(
1) 條式法(條式法中之抽紗法)進行試驗,試驗機使用 CNS
12915 表 3 之定速緊張型,試驗片寬度、抓取間隔及抗拉強
度適用 CNS 12915 表 2 之重布類項目,縱向及橫向應為
100 kgf 以上。
(2)撕裂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5.1 節(單舌片甲法)進行試
驗,縱向及橫向應為 12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磨損強度
依 CNS 12915 第 6.17.1 節(1) 平面磨損法及(2) 彎曲磨
損法進行試驗,平面磨損應有 200 次以上,彎曲磨損應有 1,0
00 次以上。
4.收縮率
依 CNS 12915 第 6.46 節(CNS 8038)所定檢驗法進行試驗,
試驗機使用 CNS 12915 表 3 之定速緊張型,試驗片寬度、抓
取間隔及抗拉強度適用 CNS 12915 表 2 之重布類項目,縱、
橫應為 1.5%以下。
(二)覆布抗拉強度及撕裂強度
1.抗拉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2.1 節(1) 條式法(條式法中
之抽紗法)進行試驗,縱向及橫向應為 80 kgf 以上。
2.撕裂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5.1 節(單舌片甲法)進行試驗
,縱向及橫向應為 8 kgf 以上。
(三)展張部材
1.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
(1)繩索
依 CNS 7270 (維尼龍繩索)、CNS 3760(尼龍繩索)或 CNS
10967 (聚酯繩索)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1 或表 2
規定。
表 1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N 以上 │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N 以上 │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N 以上 │
├─────────┼─────────┤
│超過 30m │3550/N 以上 │
├─────────┴─────────┤
│N 為展張部材的條數 │
└───────────────────┘
表 2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N 以上 │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N 以上 │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N 以上 │
├─────────┼─────────┤
│超過 40m │2900/N 以上 │
├─────────┴─────────┤
│N 為展張部材的條數 │
└───────────────────┘
(2)帶子
適用維尼龍繩索之試驗方法,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1 或表 2
規定。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耐磨耗性
帶子依 CNS 3972 第 5.2.3 節進行試驗,其摩擦殘存強度率應
為 50 %以上,但摩擦次數為 500 次。
4.收縮率
依 CNS 12915 第 6.46 節(CNS 8038)所定檢驗法進行試驗,
縱應為 1.5%以下。
(四)引導繩索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依(三)1.(1) 規定進行試驗,其強
度應為 300 kgf 以上。
(五)縫線
1.抗拉強度及掛拉強度
(1)抗拉強度依 CNS 11263 第 5 節試驗條件及第 8.5 節表 1
之定速伸長型進行試驗,切斷時荷重應為 6 kgf 以上。
(2)掛拉強度依 CNS 11263 第 8.8 節進行試驗,拉斷時之載重
應為 10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經暴露 20 小時
後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磨損強度
依 CNS 12915 第 6.17 節(2) 彎曲磨損法進行試驗,切斷時
磨耗次數應為 500 次以上。
(六)供袋本體滑降部落下防止措施所使用之網
1.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規格為 5 結 4 目 9 條,依 CNS 10819 第 4.9.1
節進行試驗,其抗拉強度應為 300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七)把手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施予 200 kgf 負荷時應不得產生龜裂
、破損等現象,使用與展張部材相同製品時得省略本試驗。
(八)本體布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使用之繩索或結合線
1.抗拉強度
(1)繩索
依 CNS 7270 (維尼龍繩索)、CNS 3760(尼龍繩索)或 CNS
10967 (聚酯繩索)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3 或表 4
規定。
表 3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30m │3550/穿洞數 以上│
└─────────┴─────────┘
表 4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40m │2900/穿洞數 以上│
└─────────┴─────────┘
(2)結合線
依 CNS 12915 第 6.12 節或 CNS 2505 規定進行試驗,試驗
結果應符合表 5 或表 6 規定。
表 5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30m │35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表 6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40m │29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九)入口金屬器具抗拉強度
1.針對袋安裝框與展張部材結合部,施予表 7 或表 8 甲欄中所
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常產生。
2.針對袋安裝框與展張部材結合部之其他任何部位,施予表 7 或
表 8 乙欄中所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常產生。
表 7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甲(kgf) │乙(kgf) │
├─────────┼─────┼─────┤
│10m 以下 │ 440 │ 220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600 │ 300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690 │ 350 │
├─────────┼─────┼─────┤
│超過 30m │ 710 │ 360 │
└─────────┴─────┴─────┘
表 8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甲(kgf) │乙(kgf) │
├─────────┼─────┼─────┤
│15m 以下 │ 250 │ 130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390 │ 200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490 │ 250 │
├─────────┼─────┼─────┤
│超過 40m │ 580 │ 290 │
└─────────┴─────┴─────┘
(十)下部支持裝置抗拉強度(限斜降式)
以抗拉試驗機施予表 9 所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
常產生。
表 9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5m 以下 │ 750/N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050/N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1290/N │
├─────────┼─────────┤
│超過 40m │ 150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個數 │
└───────────────────┘
(十一)本體布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針對本體布與袋安裝框之結合部(未裝設展張部材者),施予表
10 或表 11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之本體布、縫合線及穿
洞應無異常產生。
表 10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0m 以下 │ 220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300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345 │
├─────────┼─────────┤
│超過 30m │ 355 │
└─────────┴─────────┘
表 11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5m 以下 │ 137.5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95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245 │
├─────────┼─────────┤
│超過 40m │ 290 │
└─────────┴─────────┘
(十二)本體布與展張部材之縫合部
使用拉試驗機,針對縫合部施予 3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合
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展張部材之條數為 2 條以上者
,則施予 150 kgf 荷重。
1.包縫
指展張部材使用繩索,並以包縫方式將繩索與本體布結合者。
2.纏繞縫法
指展張部材使用繩索,並以纏繞縫法將繩索與本體布結合者。
3.縫紉機加工
指展張部材使用帶子,並以縫紉機加工將帶子與本體布結合者
。
(十三)袋本體與下部支持裝置結合部之抗拉強度(限斜降式)
施予表 9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應無顯著變形、龜裂或損
傷等異常產生。
(十四)展張部材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施予表 12 或表 13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應無異常產生。
表 12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 2200/N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3000/N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3450/N │
├─────────┼─────────┤
│超過 30m │ 355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的個數 │
└───────────────────┘
表 13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 1250/N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950/N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2450/N │
├─────────┼─────────┤
│超過 40m │ 290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的個數 │
└───────────────────┘
(十五)展張部材相互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應符合(三)展張部材之規定。
(十六)袋本體滑降部之落防止措施所使用網與展張部材結合部之抗拉強
度
使用抗拉試驗機,針對結合部施予 3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
合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展張部材之條數為 2 條以上
者,則施予 150 kgf 荷重。
(十七)把手與袋本體或承受布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使用抗拉試驗機,針對結合部施予 2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
合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
二、動作試驗
(一)垂直式
1.展開時最下端部位距地面之高度
針對正常展開袋本體之最下端部位,施予 65 kgf 荷重 1 分鐘
,並量測最下端部位距地面之高度。最下端部位與地面接觸者,
對其狀態加以確認。
2.以假人下降
(1)依下列順序進行假人單獨下降:
15 kg → 15 kg → 30 kg → 30 kg → 45 kg → 45 kg
(2)依下列順序進行假人連續下降,下降間隔在 2 秒以內:
第一次 45 kg → 30 kg → 15 kg
第二次 15 kg → 30 kg → 45 kg
(3)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為每秒 6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8m 以下。
(4)袋本體之長度為 10m 以下者,應以 10m 及 2.5m 長度進行
試驗。
(5)假人尺寸應符合表 14 規定。
表 14 假人尺寸
3.以人員下降
(1)以 3 位人員分別進行 2 次單獨下降及 2 次連續下降(下
降間隔為 3 秒以內)。
(2)試驗結果不得呈現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為每秒 4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6m 以下。
(3)下降至著地時,人員不得有受到衝擊、跌倒之情形,且容易脫
出。
4.展開及收納
實施 3 次救助袋展開及收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口金屬器具及袋本體應可滑順及正常展開。
(2)入口金屬器具與裝設器具之結合部應可滑順迴轉。
(3)入口金屬器具不得發生變形、損傷之情形。
(4)裝設袋用框與本體布、展張部材之結合部應無異常。
(5)展開時入口金屬器具左右鋼索等構件應平均受力。
(6)覆布應無損傷。
(7)應為可滑順展開之收納方式。
(8)不得產生其他異常。
(二)斜降式
1.以假人下降
(1)以 30 kg 假人進行 2 次單獨下降。
(2)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為每秒 8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9m 以下。
2.以人員下降
(1)以 2 位人員分別進行 2 次單獨下降及 2 次連續下降(下
降間隔為 3 秒以內)。
(2)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在每秒 7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8m 以下。
(3)下降至著地時,人員不得有受到衝擊、跌倒之情形,且容易脫
出。
3.展開及收納
進行 2 次救助袋展開及收納,除應符合前(一)4.所列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出現扭曲及一邊偏斜之情形。
(2)展開時袋本體下部出口底部距地面高度為 0.5m 以上,1.0m
以下。
(3)下部支持裝置應可確實、滑順且快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