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H.A.Z.M.A.T.)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災
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異音、異
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業單位及
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
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安全資料表等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
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品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
畫及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品資
訊。
4.現場救災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之態
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2.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
燒為原則,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3.現場救災人員需先確認本身之安全,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
備器材,不得貿然進入現場救災,且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
圍之行動。
4.現場無人命傷亡之虞或搶救資訊不明之情況,不應冒險救災,即
使有人命傷亡之虞,現場救災人員應優先著重自身安全及救災團
隊風險考量。
5.指揮官應評估現場搶救安全,對任何不安全救災環境或危險狀況
惡化時,救災人員應先行撤離並進行初步管制,通報現場狀況,
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支援應變單位人員及裝備器材;於衡量全盤狀
況後,再依現場可用資源,規劃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6.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瞭解
所面對之潛在危害;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
火源。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並請警察單位進行交通管制,必要時由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幹事協助警察、消防等單
位疏散管制區域內之人車,以降低危害性化學品對民眾及搶救人
員之危害。
2.初期無可供判斷之致災物資訊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時,初期管制
區域得參考緊急應變指南,或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事故現場建物
特性、高度、街區等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及時疏散、撤
離等因素決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
3.管制區域得視災害情況,劃分如下: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周
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冷
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染
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護裝
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必需建立指揮管
理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任,
若為消防人員,則由消防分(小)隊長,或由消防局指定人員擔
任;俟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
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保、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線等專
業人員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搶救人員於
裝備、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者
,得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及偵檢人力、裝
備、相關學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區、
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
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離開
現場前進行除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