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01/11/1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70823310號
一、為利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物質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
    ,確保救災人員行動之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受理報案
(一)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風向、存放危害物質種類、數量
      、洩漏或燃燒情形、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臨近公共設施及請求
      支援事項。
(二)詢問係何種危害物質致災(包括危害物質標示告示板上資料:標示
      圖、聯合國編號、中文名稱、緊急連絡電話等)、或設施(容器、
      管線、閥門、裝卸設備等)構造(面積、高度、結構等)、破損情
      形等,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派員到場。
三、出動時及出動途中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可聯繫毒災應變諮詢
    中心等相關單位提供諮詢;另指揮中心、分隊值班人員可透過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 Harmoniz-
    ed System,GHS)危害物質資訊查詢系統、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
    變指南、危害化學物質一致性資訊應用平臺等查詢致災危害物質搶救
    相關資料,並通報搶救人員,作為搶救參考。
四、危害物質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H.A.Z.M.A.T.)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災危
        害物質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向負責人或關係人詢問現場及鄰近區域危害物質種類、數量,
          並索取物質安全資料表。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
          畫,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品資
          訊。
      4.現場搶救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之態
        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為優先、以控制火勢
        及阻卻延燒為原則。
      2.危害物質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3.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瞭解
        所面對之可能危險。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不貿然
        闖入。
      4.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圍之行動。
      5.通報現場狀況,多方尋求支援;於衡量全盤狀況後,再依現場可
        用之救災人力、裝備、資源,規劃具體可行之行動方案,據以實
        施。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必要時配合疏散管制區域內之人車,以
        降低危害物質對民眾及搶救人員之危害。
      2.初期管制區域以參考緊急應變指南為原則,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
        事故現場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及時疏散、撤離等因素決
        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3.管制區域分為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周
          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冷
          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染
          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護裝
        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搶救人員安全得
        以確保,搶救行動相互協調,必需依現場搶救需要建立指揮管理
        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任,
        若為消防人員,則由消防分(小)隊長,或由消防局指定人員擔
        任;俟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
        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保、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專業人員
        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搶救人員於裝備、
        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物質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者,得
      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人力、裝備、相關學
      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區、
        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
        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離開
        現場前進行除污。
五、附註
(一)「危害物質災害」定義:係指危害物質因意外致引起之火災、爆炸
      、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物質」定義:
      1.「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所列舉者。
      2.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GHS) 系列具有物
        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三)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
      ,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
      行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