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域救生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89/12/3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89F0737號
壹、目的:
    為使各消防局(隊)所轄,於水難事故發生之際,能即時有效執行水
    域救生任務,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特訂本注意事項,
    以為依循準則。
貳、工作整備及管理:
一、各消防局(隊)平時應針對轄內水域,研析溺水事件原因,並訂定各
    種具體可行的搶救腹案,供所屬救災同仁參考,並藉由定期實施救生
    、救溺演(訓)練,使值勤人員更具就生之信心。
二、各消防局(隊)除對於所屬大(中、分)隊救生器材、裝備、人員作
    整備外,並應對於轄內各民間救生、救難團體之救生船挺、裝備、器
    材及人員妥為編組造冊,密切與之協調聯繫,並依地區特性給予定期
    或不定期動員測試,確實建立救生統一指揮調度機制,俾能即時有效
    執行救生任務。
三、各消防局(隊)應協調政府相關機關、民間單位,加強水上安全宣導
    教育、強化危險水域禁制作為,發揮整體力量,藉以減少水難事故發
    生。
四、各消防局(隊)應落實所屬消防人員「水上救生」常年訓練課程,務
    期精進各項救生技能及熟練救生船艇、裝備及器材操作使用,藉以強
    化所屬人員水上救生能力與信心。
參、裝備器材整備:
一、各消防大(中、分)隊於平時應將救生船艇、裝備、器材清查列管,
    隨時保持堪用、立即能用狀態,並放置便於取用地點,俾便能即時出
    勤使用。
二、各消防大(中、分)隊對於各項救生船艇、裝備及器材等,應落實平
    時保養,出勤前應檢視且使用後應保養,逾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應予更
    換,以確保救援功效。
三、各消防大(中、分)隊應針對使用動力之船艇、裝備及器材,平時定
    期保養試車保持可隨時機動出勤狀態;另救生使用之動力船艇、裝備
    及器材,設有油箱配備者其油箱內動力燃油,至少每三個月必須更新
    乙次,以免影響使用時的性能。
肆、執勤注意事項:
一、各一一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消防分(小)隊值班台當接獲救生、救
    溺報案時,應詳細詢問溺水地點、人數、狀況等,並依各該消防大(
    中、分)隊救生編組名冊,調派所屬人員或協調民間救生、救難人員
    前往協助搶救。
二、前項出勤應行攜帶裝備,可分為個人裝備及團體裝備,茲謹提供參考
    裝備如後:
    1.個人裝備:防滑鞋、防寒衣、頭盔、手套、救生衣等。
    2.團體裝備:拋繩槍、救生圈、救生衣、魚雷浮標、繩索、鉤環、橡
      皮艇或救生艇、水上摩托車、潛水裝備等。
    惟前述裝備攜帶情形,仍應由各該勤務帶隊人員,依現場狀況做考量
    。
三、各消防大(中、分)隊,救生出勤途中應隨時與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回報現場狀況,以作為統一指揮調度參考。
四、各消防大(中、分)隊指揮或帶隊人員,到達現場執行勤務應依據水
    域特性、水流狀況、受溺情形、現場救護能力及攜帶之船艇、裝備及
    器材,在安全快速有效率的考量下,儘速擬定可行、有效之搶救腹案
    ,藉以有效執行救護工作。
五、各消防大(中、分)隊指揮或帶隊人員,到達救溺勤務現場,應在安
    全防護下發揮適確之搶救作為,並在救災能力許可下,同時執行(或
    掩護)各項可能之救援行動,切忌圍觀不作為。
六、現場救援肇因搶救人力及船艇、裝備、器材不足,難以實施時,各消
    防大(中、分)隊指揮或帶隊人員,應及時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尋
    求支援,必要時應依相關作業程序,協請空中警察隊或國軍搜救中心
    派遣直昇機執行救援任務,並同時回報消防署。
七、直昇機到場前,各消防大(中、分)隊指揮或帶隊人員,應詳實告知
    其現場地形及狀況,並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直升機進場,隨時利用無
    線電保持聯絡,以獲取安全救援機制。
八、溺者獲救後,於送醫途中消防後送人員應對溺者實施必要救護作為,
    並與後送醫院保持聯繫,尋求諮詢以提高存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