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緊急及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第二階段建置計畫補助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03/03/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40823163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
    統第二階段建置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連通偏鄉地區鄉長、村
    長及偏遠部落鄰長等之通訊,達成各層級救災單位、災害潛勢區及偏
    遠地區之間通報無死角目標,並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計畫總期程自一百零三年起至一百零四年,辦理內容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進行第二階段建置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
      統規劃(含頻率規劃、中繼臺選點規劃)設計暨建置初期作業。
(二)一百零四年:進行第二階段建置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
      統建置作業。
三、本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其經費補助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二)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經費核撥:
(一)本計畫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
      依程序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保留申請。補助經費有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各年度中
      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
      原則處理:
      1.依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
      2.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或賸
        餘款項,與本部原核定經費差異達百萬元或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需說明相關原因函報本部。(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
        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五、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採購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協力機構代辦‘,所購設備並應
      納入財產保管。
(二)一百零三年:
      1.第一期款:完成建置案發包作業後,並附納入預算或墊付款證明
        資料正本、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契約影本、分期付款表
        及領款收據到部,先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完成整體規劃及站臺勘選後,並附相關計畫書、分期
        付款表及領款收據,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完成細部設計報告後,並附相關計畫書、分期付款表
        及領款收據,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開始全案建置作業,並附相關施工證明、分期付款表
        、領款收據及執行進度表,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十。
      5.規劃案及建置案承包商不同者,請領第一期款及第四期款時須分
        別檢附規劃契約影本及建置契約影本。
(三)一百零四年:
      1.第一期款:完成建置驗收後,並附納入預算或墊付款證明資料正
        本、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契約影本、完工照片、分期付
        款表、領款收據及執行進度表,先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完成建置案結案付款後,並附領款收據、完工照片、
        原始憑證影本、採購設備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及分期付款表
        ,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 下載附件圖表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變更本計畫執行內容之必要者,應敘明變更
    情形及理由報本部核定。
七、管考機制: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須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
      二),並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
      。
(三)本部必要時得就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
      情形,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查核。
(四)本部得不定期召開管控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於執行進度落後,無
      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 下載附件圖表
八、本部得以每年實際獲列總預算數,依本原則規定規劃編列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