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防火宣導工作,降低住宅火災發生率及其引發之傷亡率,結合 政府部門、人民團體、民間單位、慈善組織等熱心公益之志工,成立 防火宣導組織,施以教育訓練,協助深入社區、家庭進行防火宣導家 戶訪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火宣導組織成員接受消防機關之訓練及指示,協助防火宣導工作。
三、防火宣導組織編制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設防 火宣導大(總)隊、中隊及分隊,其內部管理事項,由消防局會同 防火宣導組織定之。(編組得參考附表) (二)以每一行政區(鄉、鎮、市、區)成立一分隊為原則,若行政區人 口數超過十萬人者可增設隊數,或依轄區特性自行調整行政區之隊 數以符合實際需求。每隊人數以二十人至四十五人為度,人數不足 時得數行政區合併為一隊。
四、防火宣導組織之新進成員,除顧問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工作或就學於該直轄市、縣(市)。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五、防火宣導組織依各轄區特性及規模自行遴聘成員,除顧問外,由該轄 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成員因故出缺者,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 為限。
六、防火宣導組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消防局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達三次以上或缺勤六次以上。 (四)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七、防火宣導組織成員除專責協助防火教育宣導之中隊及分隊人員為六十 五歲以下,其餘人員無年齡限制。
八、防火宣導組織成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長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 訓練,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基本訓練課程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訂定之外,其餘 訓練課程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 (一)基本訓練:新進人員施以十二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長訓練: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轄區特性,施以六小時以上之訓 練。 (三)常年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四)其他訓練: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
九、防火宣導組織成員參加訓練及服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訓練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 不在此限。有關服勤時數與服勤裝備,由消防局自定之。 (二)執行宣導工作時應配掛證件(證件由消防局製發),且至少應二人 共同執行,其中一人可為消防人員。 (三)執行宣導工作不得有收取酬勞或藉機推銷商品、消防器材之行為。
十、防火宣導組織訓練及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考核,並製作書面紀 錄。
十一、消防署得對各防火宣導組織實施考評,考評內容將於前一年度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