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修正日期:107/11/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70824686號
一、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
    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
    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三、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
    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
    管理等事項。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
      狀態下。
(四)發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或設備有異常情況時,應聯絡保安監
      督人或相關人員,同時應判斷狀況並為適當之處置。
(五)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時,提供現場救災人員搶救上之必要資
      訊。
► 下載附件圖表
五、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之方式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依下列講習方式擇一參加:
      1.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
      2.事業單位自主辦理,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之講習訓練。
(二)保安檢查員應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應每二年接受訓練一次,訓練
      課程名稱及時數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四小
        時。
      2.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3.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一小時。
      4.測驗:一小時(測驗及格成績為六十分)。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辦理保安檢查員講習
      訓練時,應將訓練計畫、訓練教材、師資審查及證書核發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單位辦理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時,應於開訓
      前及結訓後,分別將訓練計畫(包含訓練時間、地點、教材、師資
      及參訓人員名冊等)及訓練合格名冊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相關
      訓練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