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08/01/2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10823684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平臺維運,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
    細胞廣播平臺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
    時間內獲取政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盡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期間: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辦理期程│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備註  │
    ├────┼─────────────┼────┼────┤
    │一百零八│函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國家災害│        │
    │年二月二│運執行計畫。              │防救科技│        │
    │十三日前│                          │中心    │        │
    ├────┼─────────────┼────┼────┤
    │一百零八│審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本部消防│        │
    │年三月二│運執行計畫,同意後執行。  │署      │        │
    │十二日前│                          │        │        │
    ├────┼─────────────┼────┼────┤
    │一百零八│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國家災害│        │
    │年三月二│  維運事宜。              │防救科技│        │
    │十三日至│2.按季完成相關憑證資料及函│中心    │        │
    │一百零九│  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        │        │
    │年十二月│  款事宜。                │        │        │
    │三十一日│                          │        │        │
    ├────┼─────────────┼────┼────┤
    │一百零九│提報一百零八年執行成果檢討│國家災害│        │
    │年一月三│分析報告。                │防救科技│        │
    │十一日前│                          │中心    │        │
    ├────┼─────────────┼────┼────┤
    │一百十年│提報一百零九年執行成果檢討│國家災害│        │
    │一月三十│分析報告。                │防救科技│        │
    │一日前  │                          │中心    │        │
    └────┴─────────────┴────┴────┘
四、補助原則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
    六○二○○八九七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院臺科會字第一○七
    ○一八七三三三 C  號函核定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
    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五、申請程序及審核作業:
(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受補助團體)就災防告警細胞廣
      播平臺依前揭期程提報當年度維運計畫,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
      三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經消防署審查後,由
      受補助團體辦理後續平臺維運事宜。
(二)維運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時間(期程)、維運項目、經費概
      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應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
      常支出)及備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受補助團體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時,經函報消防署同意
      者,得予延長。
六、作業分工規定如下:
(一)消防署:
      1.受理受補助團體所提補助申請案,依受補助團體申請之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平臺維運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有關本案之管考結果,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消防署網站公布
        ,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該受補助團體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
(二)受補助團體: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計畫陳報消防署同意後辦理。
      2.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提報當年度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予
        消防署,其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
        運等情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團體於消防署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按季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
      據、契約書、原始憑證)及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函
      報消防署辦理請撥第一至三季經費。並於次年一月十日前,檢附相
      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原始憑證、驗收紀錄)及填報
      經費執行概況表,函報消防署辦理請撥第四季經費。
(四)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下載附件圖表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受補助團體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五日前函報消防署。
(二)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消防署必要時得依受補助團
      體陳報資料,不定時派員實地督導。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團體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具
      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消防署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
      檢討執行成效,由受補助團體說明,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受補助團體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消防署得縮減或取消補助,由
      原受補助團體自籌經費辦理。
► 下載附件圖表
九、受補助團體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
    ;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