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111/02/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1014號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規定,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指
    派人員依下列表格內容,每月至少自行檢查一次,檢查資料應保存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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