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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 型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得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地區音響開關移置內部基板(無地區音響開關,具有轉移開關之功
能):
1.將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之地區音響開關移除,使其無關閉(遮
蔽)功能,如示意圖一。
2.於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狀態指示燈增加「地區音響完全停止」
,如示意圖二;並於總機內部基板增設(更換)地區音響停止轉
移裝置,如示意圖三。當地區音響停止轉移時,總機操作面板「
地區音響完全停止」燈號與提示音響將持續動作至復歸為止。
(二)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一(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未具有轉移
開關之功能):
1.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維持原狀。
2.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之區域表示裝置板
,如示意圖四。
3.更換新版之開關板,如示意圖五。
4.於總機內部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板,如示意
圖六。
(三)更新回路控制模式二(地區音響開關具有再鳴動功能,且具有轉移
開關之功能):
1.更換具有地區音響再鳴動功能之火警受信總機操作面板、區域表
示裝置板,如示意圖七、八、九。
2.於總機內部:
(1)增設具有計時功能(五分鐘以下)之計時器及能使地區音響開
關自動彈回之開關板,如示意圖十。
(2)裝設地區音響停止轉移裝置,如示意圖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