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08/02/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27841號
一、依據: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訊息發布事項訂定細部作業規定。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七年十二月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七○二
      一九四三五號函:同意本部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
二、目的:
    為於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初期或中央災應變中心開
    設期間,發生威脅民眾生命安全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能立即透
    過發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以下簡稱 CBS)緊急警報,通知
    民眾立即採取緊急應變作為及相關措施,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特訂
    定本規定。
三、發布 CBS  緊急警報之時機:
(一)本部主管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發生
      初期或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期間,發生威脅民眾生命安全重大災
      害或有發生之虞,其災害區域涉及海域或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且災情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主
      動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發布時。
(二)各機關(單位、團體)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
      規定進駐應變中心任務項目,本於權責優先辦理相關 CBS  緊急警
      報之發布,非屬上開項目之整合性、複合性內容,須緊急發布時。
四、發布 CBS  緊急警報之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期間:
      1.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由指揮官直接下令,或由幕僚參
        謀組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
        況召開功能分組會議決議後,陳報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
        報,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報告後執行,書面資料後補。
      2.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報後,由本部幕僚參謀組成員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
        附件一),送指揮官核定(必要時得以口頭請示方式為之)後,
        交網路資訊組辦理。
      3.網路資訊組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本部應變管理
        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EMI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新聞發布組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情報站。
(二)重大災害發生,尚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應變初
      期:
      1.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時:
     (1)由本部消防署平日輪值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
          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
          導官指示,填具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
          報平日發送申請書(如附件二),報請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
          報告本部消防署署長後,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核
          定後,交平日輪值資通組員辦理。
     (3)平日輪值資通組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
          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平日輪值資通組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
      2.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由幕僚小組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
          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應變小組指揮官指示,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平日發送申請
          書,報請應變小組指揮官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應變小組指揮官核定後
          ,交資通小組人員辦理。
     (3)資通小組人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C 訊
          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資通小組人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災害情報站。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所屬機關(單位)依規定敘
    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