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津貼申請方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交
予其所屬之團體、組織或機構,並由該團體、組織或機構送用人之
各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
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所屬公共
事業,由該公共事業撥付至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用人之各
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害
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