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火災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
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並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分為下列四小組,每小組置五人至
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一)現場勘察及交互詰問組:負責火災調查、勘察步驟、跡證採證、安
全防護、談話筆錄及法庭詰問技巧等諮詢事宜。
(二)證物鑑定及燃燒實驗組:負責證物鑑定、同樣品比對、實驗室管理
、模擬軟體火場重建及燃燒實驗等諮詢事宜。
(三)縱火及特殊火災調查組:負責縱火調查、縱火案件分析、新興能源
及特殊火災等諮詢事宜。
(四)綜合規劃組:負責火災調查體制、法制規範、教育宣導及資訊系統
等諮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