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12/07/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4771號
一、為提升既存工廠(以下簡稱工廠)防火安全,運用火災風險評估工具
    ,輔導工廠改善適當的軟硬體措施,強化消防隊抵達前之自主通報、
    滅火、避難等應變能力,降低人員財物損害,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存工廠:指具有建築物且實際運作生產之工作場所,包含領有工
      廠登記、特定工廠及違章工廠等。
(二)火災風險評估:指執行火災危害辨識或運用相關災例、虛驚事件等
      工具,評估火災風險與分析其危害程度,決定控制措施之程序及作
      法,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三)智慧遠端監控防減災系統:指具有二十四小時影像監視,透過智慧
      辨識發出火災信號或監視影像無線傳輸至手機等行動裝置,通知第
      一線應變人員進行相應應變措施之裝置。
(四)自動滅火設備:指具自動偵知火災並放射滅火藥劑之滅火設備,包
      含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二氧化碳滅火設
      備、乾粉滅火設備、潔淨藥劑自動滅火設備及經評估具滅火效能之
      自動滅火設備。
三、為辨識並預防火災發生潛勢,分析火勢擴大延燒及造成人命傷亡可能
    因子,應就下列事項執行火災風險評估:
(一)潛在發生火災因子及火災風險防護措施。
(二)人員潛在危害及避難逃生措施。
(三)防火安全管理及火災緊急應變規劃。
(四)場所最不利情境(如夜間、內部有人、縱火)之風險辨識及有效減
      災應變作為。
    前項火災風險評估依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如附件一),據以
    分析風險等級。
    為執行前二項火災風險評估,請工廠管理權人提供檢核參考指標之下
    列資料(如附表一):
(一)工廠基本資料。
(二)建築物防火安全管理資料。
(三)消防安全及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資料。
(四)工廠生產流程安全管理及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資料。
(五)其他工廠相關火災風險資料。
► 下載附件圖表
四、完成前點火災風險評估後,依評估結果之風險,得輔導下列提升措施
    :
(一)嚴重風險(評估結果未滿六十分):輔導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提
      升措施。
(二)一般風險(評估結果六十分以上八十分以下):輔導依第六點及第
      七點規定提升措施。
(三)輕微風險(評估結果八十一分以上一百一十八分以下):輔導依第
      八點規定提升措施。
    工廠管理權人依輔導提升措施執行改善後,得提出火災風險評估複核
    。
五、屬嚴重風險者,輔導下列自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水源之提升措施:
(一)針對下列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符合其防護對象物之自動滅火設
      備:
      1.生產線或機械設施常時運作十二小時以上,並儲存高經濟價值成
        品或半成品之作業區。
      2.使用或儲存易燃化學品、公共危險物品之作業空間。
      3.人員避難動線複雜,易因火災受困,不易自行及時避難疏散之空
        間。
      4.場所員工或假日(夜間)人力少於五人,無法進行滅火,或人員
        即時進行初期滅火易受危害之空間。
      5.建築物結構及材質易因燃燒致生建築物倒塌危害之空間。
      6.易因火勢擴大延燒至其他建築物之空間。
(二)針對工廠之廠區境界線距公設消防栓、池塘、埤塘、湖泊、河川、
      大圳水池、游泳池等水源超過一百二十公尺者;或其他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水源匱乏地區者,輔導提升下列擇
      一措施: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二十
        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設置消防專用蓄水
        池。
      2.取得廠區境界線一百二十公尺內建築物同意提供救災用水源之證
        明,其有效水量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且消防車
        輛能接近至該水源二公尺範圍內,進水管得投入有效抽取水源之
        構造,或有將水源加壓送至消防車輛之設施。
      3.廠區境界線一百二十公尺內,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水井(應具加
        壓供水裝置,其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供消
        防車輛使用)、水池、游泳池等人工水源,常時有水且有道路、
        通道或其他供消防車輛使用無礙。
      4.設置自動水系統火損控制設備(如自動撒水設備等同等以上效能
        之自動滅火設備)。
      5.所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備、室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泡
        沫滅火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其水源容量達設置標準所定水源容
        量之二倍以上。
六、屬嚴重風險或一般風險者,輔導下列警報及避難提升措施:
(一)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人員住宿或作業之場所,輔導提升火警警報設備
      :
      1.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輔導提升下列火警警報功能:
     (1)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2)於寢室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增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2.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夜間或假日等人員少之時段,無
        法即時確認火災警報情形,輔導設置並維護智慧遠端監控防減災
        系統(如附件二)。
(二)為提升場所人員避難逃生安全,場所應確保二方向逃生出口、避難
      路徑暢通及出口保持淨空,並輔導下列空間設置排煙設備:
      1.人員避難動線複雜,易因火災受困,不易自行及時避難疏散之空
        間。
      2.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人員住宿使用之區域。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有效延長避難時間之場所,得免依前項規定輔導
    自設排煙設備。
► 下載附件圖表
七、屬嚴重風險或一般風險,且未實施防火管理制度者,輔導下列維護保
    養及應變演練提升措施:
(一)維護保養部分,自主或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性能測試,並維護消防安
      全設備正常狀態,維護測試結果並列入紀錄備查,建議頻率如下:
      1.室內(外)消防栓:消防栓箱與消防幫浦每月維護及測試一次以
        上。
      2.自動撒水設備:每月維護各項裝置及測試一次。
      3.水霧滅火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每半年維護各項裝置及放水一次
        。
      4.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每半年維護各項裝置一次,每年檢查二氧化
        碳滅火藥劑一次以上,倘較初期充填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應再
        充填。
      5.警報設備及智慧遠端監控防減災系統:受信總機每月維護一次以
        上,探測器及手動報警設備每三個月維護一次以上。
(二)提升自主應變能力部分,每半年辦理一次自衛編組演練,使員工熟
      悉各項設備與設施之操作使用,得參酌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
      例,管理權人指定專人定期舉行情境式聯合應變訓練,其訓練結果
      應有紀錄以供檢核,建議頻率如下:
      1.室內(外)消防栓:消防幫浦運轉測試及射水演練每三個月舉行
        一次,訓練重點為對任何處所火災皆能五分鐘內射水。
      2.自動撒水設備:末端查驗管、手動啟動裝置啟動放射後之消防幫
        浦緊急停止運轉、關閉制水閥及排水之演練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3.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每半年放水一次;二氧化碳滅火
        設備:電氣部分,每半年測試一次。
      4.警報設備及智慧遠端監控防減災系統:每三個月演練一次。
(三)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自衛編組演練方式得依自衛編組災害情境緊急應變模擬演練(如
    附件三)辦理。
► 下載附件圖表
八、屬輕微風險者,已遴用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訂定工廠消防防護
    與防災計畫,每半年辦理情境式綜合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在落實自
    主管理及應變管理機制下,得設置下列合理可執行替代消防安全設備
    :
(一)滅火設備:
      1.平時有人可即時啟動幫浦,且至少二人有能力操作,得免自動啟
        動。
      2.消防栓箱得加設水帶數量(小於四條),其放水壓力及放水量應
        符合法定值,且至少二人有能力操作滅火設備,得排除消防栓箱
        水平距離限制。
      3.消防幫浦得沿用既有之產業用幫浦等設備,其加壓送水裝置,設
        於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4.緊急電源得採用具同等性能之引擎動力系統。
(二)排煙設備:
      1.平時有人可即時啟動排煙設備,且至少一人有能力操作,得免自
        動啟動。
      2.排煙口位置得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3.緊急電源得採用具同等性能之引擎動力系統。
      4.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垂壁區劃,且天花板及牆面之
        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或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有效
        延長避難時間之場所,得免自設排煙設備。
    依前項輔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特定工廠,其合格檢修申報書,得視
    為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應檢附
    之證明文件。
九、本指導原則所定火災風險評估項目與風險等級、輔導提升措施作業流
    程(如附件四)、輔導替代措施作業流程(如附件五),協助工廠火
    災風險危害辨識、指導提升火災自主應變能力及提升消防安全設施。
    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得運用本指導原則結合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或委
    託第三方機構執行工廠自主管理及火災風險評估相關輔導業務,以提
    升工廠自主火災防護及應變能力。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