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韌性臺灣強化各類型義消科技化訓練與精進裝備中程計畫補助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12/09/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20825988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韌性臺灣強化各類型義消科技化訓練
    與精進裝備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充實義勇消防(以下簡稱
    義消)組織各項專業化訓練及裝備器材等面向,達成計畫總目標,並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計畫總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三、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
    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辦理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四、補助項目:消防衣帽鞋、空氣呼吸器面罩等消防(救災)裝備器材(
    如附件一)、人才招募、各項訓練及演習經費。
► 下載附件圖表
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額、本計畫與本作業原則公告執行年度之
        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細部執行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修正計畫或其他專案提報之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部公告之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
        考期限,研提執行年度細部執行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補助經費
        ,逾期未申請或提出之細部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器材之採購、人才招募、各項訓練與演習規劃及執
        行。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應於執行年度十
        二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 下載附件圖表
六、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程序辦理,並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原則不予
      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三)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執行
      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負擔。
七、受領補助款之執行方式:
(一)裝備器材:受補助機關依細部執行計畫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裝備
      器材,並由受補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不得委託
      代辦,所購設備應納入財產保管。
(二)各項訓練及演習:受補助機關依細部執行計畫提報之編列項目,以
      發包或自辦方式執行。
八、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裝備器材:補助款依採購進度於完成驗收後,應檢附下列文件,於
      當年度三月、五月或八月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
   (3)納入預算證明。
(二)各項訓練及演習:
      1.發包方式執行:以受補助機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第一期委託
        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中成果資料
        報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期末成果資料報經
        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5)經費結算明細表(於提報第三期期末成果資料時一併提報,如
          附件五)。
      2.自行辦理:受補助機關將訓練與演習之成果資料及下列文件報經
        本部檢核通過後,於當年度一次撥付補助款:
     (1)經費結算明細表(同附件五)。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 下載附件圖表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分期初、期中及期末三期填寫執行
      進度管制表(如附件六),分別於執行年度五月十日前、九月十日
      前及十二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機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函知改善
      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下一年度補助。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依相
      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補助
      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計畫執行成
      效。
► 下載附件圖表
十、本部依第五點第二款或前點第二款規定不予補助、縮減或取消補助,
    或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配合款編列不足而縮減或取消補助,
    上開補助額度,得平均分配其餘受補助機關。
    前項所定其餘受補助機關,以其可編列相對應自籌配合款者為原則。
十一、本計畫補助之裝備器材,其採購程序、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
      先使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器材由受補助機關統一採購,其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
        關,應於各項裝備器材明顯處噴漆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
        樣,確實撥補供所屬義消組織使用。
  (二)受補助機關應訂定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管理規定,對補助之裝
        備器材予以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三)補助之裝備器材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本部得就補助之裝備器材辦理抽檢。
  (四)補助之裝備器材,其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受
        補助機關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災害發生時,補助之裝備器材應優先列入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緊急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