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業流程如下:
(一)前置作業:
1.外交部接獲駐外機構通報或受災國駐臺使領館及機構向我國提出
協助救災請求,經評估有必要派遣搜救隊者,應立即通知內政部
消防署啟動災情監控及動員搜救隊整備,並依我國辦理援助外國
救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緊急援外救災協調會
(以下簡稱協調會),確立各部會分工,並決議是否派遣臺灣國
際搜救隊馳援。
2.內政部消防署將全球重大災變訊息通報外交部並指派特種搜救隊
及當月輪值之搜救隊待命。
3.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國災情規模、支援請求等相關災情資訊,
預先通報輪值搜救隊之機關(單位)及搜救隊動員整備,並視個
案必要前往預先動員集結地點。
(二)出境作業:
1.外交部綜合評估災情及災區實際情況後提出建議,並經協調會決
議臺灣國際搜救隊前往受災國搭乘定期航班或搜救專機。倘決議
搭乘定期航班,由外交部協助安排機位;派遣搜救專機,由內政
部負責協調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賑災基金會)辦理,
搜救專機之飛航申請等行政程序事宜由國籍航空公司負責,外交
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賑災基金會共同協助辦理。
2.內政部警政署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出國救災人員前往動員集結地點之交通運輸
事宜。
3.出境時搜救隊應勤裝備及器材等物資由財政部關務署所轄單位辦
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依國籍航
空公司作業程序派遣運輸車輛將臺灣國際搜救隊人員、搜救犬及
貨物接駁至所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搜救犬輸出檢疫
作業事宜。
5.內政部消防署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人員保險等事宜。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救災車輛停放事宜、安排授旗地
點、專人動線引導及行前任務簡報室等行政後勤辦理事項。
7.衛生福利部協助搜救隊人員執勤所需藥品及管制藥品通關作業事
宜。
8.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辦理安全檢查及通
關作業。
9.外交部視駐外館處人力及物力條件,適當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抵
達受災國之交通運輸、與當地救災單位協調及行政後勤等事宜。
10.搜救專機裝載之裝備器材,由國籍航空公司協助抵達受災國後裝
備器材運輸轉機事宜。有外交部協助之需求時,由外交部指揮駐
外機構協助國籍航空公司辦理相關行政程序等事宜。
11.搜救專機之緊急救(賑)災物資整備事項,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慈濟基金會)及民間組織協
助提供相關常備救援或醫療物資等事宜。
(三)入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國際搜救隊
返臺航班資訊,預先規劃臺灣國際搜救隊返國之班機機坪,並由
國籍航空公司、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辦理通關等事宜。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部關務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內政部移民署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檢疫、通關及查驗程
序等作業。
3.臺灣國際搜救隊於機場大廳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新聞發布等所需
場地規畫事宜,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