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2/10/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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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動員集結、資訊
    掌握、受理報到、入出境通關及交通接駁運輸支援等事宜,並由各相
    關部會協助共同運作,以利提升救災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交部經評估或接受相關受災國之救援需求,報經行政院核定派遣搜
    救隊伍支援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應即通知內政部啟動動員命令,並由
    內政部消防署通報通過特種搜救隊國家認證計畫(National Accred-
    itation Process ,以下簡稱 NAP)當月份輪值搜救隊之機關(單位
    )派員組成臺灣國際搜救隊。
三、為爭取交通運輸時效,臺灣國際搜救隊於接獲動員命令後,應立即向
    桃園國際機場集結。但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或需求,另擇其他場所
    空間為集結地點。
四、作業流程如下:
(一)前置作業:
      1.外交部接獲駐外機構通報或受災國駐臺使領館及機構向我國提出
        協助救災請求,經評估有必要派遣搜救隊者,應立即通知內政部
        消防署啟動災情監控及動員搜救隊整備,並依我國辦理援助外國
        救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緊急援外救災協調會
        (以下簡稱協調會),確立各部會分工,並決議是否派遣臺灣國
        際搜救隊馳援。
      2.內政部消防署將全球重大災變訊息通報外交部並指派特種搜救隊
        及當月輪值之搜救隊待命。
      3.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國災情規模、支援請求等相關災情資訊,
        預先通報輪值搜救隊之機關(單位)及搜救隊動員整備,並視個
        案必要前往預先動員集結地點。
(二)出境作業:
      1.外交部綜合評估災情及災區實際情況後提出建議,並經協調會決
        議臺灣國際搜救隊前往受災國搭乘定期航班或搜救專機。倘決議
        搭乘定期航班,由外交部協助安排機位;派遣搜救專機,由內政
        部負責協調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賑災基金會)辦理,
        搜救專機之飛航申請等行政程序事宜由國籍航空公司負責,外交
        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賑災基金會共同協助辦理。
      2.內政部警政署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出國救災人員前往動員集結地點之交通運輸
        事宜。
      3.出境時搜救隊應勤裝備及器材等物資由財政部關務署所轄單位辦
        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依國籍航
        空公司作業程序派遣運輸車輛將臺灣國際搜救隊人員、搜救犬及
        貨物接駁至所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搜救犬輸出檢疫
        作業事宜。
      5.內政部消防署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人員保險等事宜。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救災車輛停放事宜、安排授旗地
        點、專人動線引導及行前任務簡報室等行政後勤辦理事項。
      7.衛生福利部協助搜救隊人員執勤所需藥品及管制藥品通關作業事
        宜。
      8.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辦理安全檢查及通
        關作業。
      9.外交部視駐外館處人力及物力條件,適當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抵
        達受災國之交通運輸、與當地救災單位協調及行政後勤等事宜。
     10.搜救專機裝載之裝備器材,由國籍航空公司協助抵達受災國後裝
        備器材運輸轉機事宜。有外交部協助之需求時,由外交部指揮駐
        外機構協助國籍航空公司辦理相關行政程序等事宜。
     11.搜救專機之緊急救(賑)災物資整備事項,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慈濟基金會)及民間組織協
        助提供相關常備救援或醫療物資等事宜。
(三)入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國際搜救隊
        返臺航班資訊,預先規劃臺灣國際搜救隊返國之班機機坪,並由
        國籍航空公司、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辦理通關等事宜。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部關務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內政部移民署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檢疫、通關及查驗程
        序等作業。
      3.臺灣國際搜救隊於機場大廳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新聞發布等所需
        場地規畫事宜,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
五、各部會單位分工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蒐集掌握國際災情。
      2.通報相關單位啟動臺灣國際搜救隊動員機制作業。
      3.聯繫外交部有關國際救災執行作業。
      4.通報當月份輪值搜救隊之機關(單位)派員組成臺灣國際搜救隊
        。
      5.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臺灣國際搜救隊相關事宜。
      6.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勤人員所需保險事宜。
(二)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人員證照查驗等通關作業。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所帶行李檢查及相關入出境管制作業。
      2.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
        局協助出國救災人員前往動員集結地點之交通運輸事宜。
      3.協助各權責單位進駐人員及臺灣國際搜救隊進出機場管制區通行
        事宜。
(四)外交部:
      1.評估派遣臺灣國際搜救隊之必要性,並報請協調會決議是否派遣
        。
      2.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搭乘定期航班前往海外救災之航班安排相關
        聯繫事宜。
      3.由國籍航空公司負責安排搜救專機飛航申請等行政程序及協助抵
        達受災國轉機後裝備器材運輸等事宜。有外交部協助之需求時,
        由外交部指揮駐外機構協助洽詢搜救專機飛航申請、協助國籍航
        空公司協調專機降落機場及抵達後入境等行政程序等事宜。
      4.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救援隊出境簽證相關事宜。
      5.聯繫外館視當地人力及物力條件,適當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與當
        地救災單位協調及行政後勤事宜;有傳譯需求,可視情況由國內
        招募。
(五)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救災搜救犬通關作業等文件預先整備所需
      事宜,以利後續通關事宜。
(六)財政部關務署:
      1.臺灣國際搜救隊所攜帶行李檢查通關。
      2.臺灣國際搜救隊攜帶應勤裝備器材物資出入境通關作業及查驗等
        事宜。
(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協助搜救專機飛航申請等行政作業。
(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1.協助救災車輛停放事宜、安排授旗地點、專人動線引導及行前任
        務簡報室等行政後勤辦理事項。
      2.規劃臺灣國際搜救隊返國之班機機坪及安排接機場地。
(九)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
      限公司、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臺灣國際搜救援隊人員及裝備器材等相關貨物裝卸運輸接駁事
      宜。
(十)衛生福利部:
      1.負責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執勤所需藥品及管制藥品出口通關事宜
        。
      2.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執行任務人員返國後之身體健康檢查相
        關資訊等事宜。
(十一)賑災基金會:
        1.協助搜救專機聯繫及相關行政後勤等事宜。
        2.協助民間賑災物資彙整整備,以利搜救專機運載事宜。
(十二)慈濟基金會:
        協助提供相關常備救援物資與醫療用品及賑災物資整備(禦寒衣
        物、毛毯、醫療物資及食物等),以利裝載於搜救專機前往受災
        國進行賑災事宜。
(十三)國籍航空公司:
        負責安排搜救專機飛航申請等行政程序及協助抵達受災國轉機後
        裝備器材運輸等事宜。
六、執行國際人道救援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經
    費項目如下:
(一)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勤人員保險費、隨行醫療團團隊薪資(含醫師、
      護理師、獸醫師與專技人員等)及前往海外執行任務所需專案加班
      費或日支生活費等經費。
(二)臺灣國際搜救隊前往海外災害現場所需相關後勤補給物資(如糧食
      、飲水、毛毯、裝備、藥物或油料等)經費。
(三)臺灣國際搜救隊執行任務結束返國後,出勤人員健康檢查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