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補助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12/10/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3901號
一、內政部為依 AI 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培訓及考照
    、採購複雜地形攜帶型空拍無人機及搜救影像管理系統硬體設備事宜
    ,使第一線搜救人員得運用複雜地形攜帶型無人機,針對山域、溪谷
    、斷崖等複雜地形或人力難以抵達地區及大規模災害事故,執行高畫
    質影像及熱顯像空拍偵搜,於現場規劃搜索作業或回傳消防局搜救影
    像管理系統進行 AI 影像辨識,以利爭取救援時效及資源調度,提升
    立體搜救能力,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計畫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三、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補助對象
    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內容:
(一)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培訓及考照:補助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培
      訓及考照測驗所需經費,俾使第一線搜救人員具備證照,據以執行
      遙控無人機之飛行任務。
(二)硬體設備:補助複雜地形攜帶型無人機(含附屬裝備)及搜救影像
      管理系統硬體設備之採購經費。
五、依本作業原則補助之經費,由消防署支應,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臺北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新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桃園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
      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金門縣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宜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
      蓮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六、本計畫補助執行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一百十三年度至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
      科技發展計畫之行政院核定經費,配合調整編列地方預算,並依第
      五點規定將自籌款匯入消防署帳戶。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消防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並
      載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各
      執行年度一月底前,檢附預算(經費)相關資料(含機關收據、納
      入預算證明正本),函報消防署辦理代購事宜。
(三)消防署應於前款各執行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採購、履約及驗收
      程序,並將採購之複雜地形攜帶型無人機(含附屬裝備)及搜索影
      像管理系統硬體設備交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納入財產保管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四)消防署於前款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消防署網站公布本計畫
      補助執行結果。
七、消防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作業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款。
八、依本計畫採購之硬體設備驗收後由建置商保固至一百十六年底止,後
    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維護。
九、本計畫應依執行成果由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獎
    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