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之燃燒試驗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取樣:自一平方公尺以上之地毯表面裁取長四十公分寬二十二公分之
試體六片,其中經向數量及燃燒接觸面正面三片,緯向數量及燃燒接
觸面正面三片。
二、前處理:將試體置於攝氏五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
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試體組成
毛簇之纖維為毛百分之百,且不受熱影響者,得置於攝氏一百零五度
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一小時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
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
三、試驗:
(一)以四十五度空氣混合焰法進行試驗。
(二)將試體置於厚度八公釐之耐火板材上,再以試體固定框壓住固定。
(三)空氣混合燃燒器之火焰長度為二十四公釐。
(四)空氣混合燃燒器置於水平後,應調整火焰前端至距離試體表面一公
釐,燃燒氣體之氣壓應為每平方公分零點零四公斤(四百毫米水柱
)。
(五)試體之點火時間為三十秒。
(六)測定餘焰時間及碳化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