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推動韌性社區獎補助維運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04/0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管字第11302001651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展韌性社區在地特色,就取得一
    星以上標章認證之韌性社區辦理維運獎補助,以深化社區推動防災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以依內政部「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規定
    申請並獲核發一星以上標章,且未逾有效期限之韌性社區(以下簡稱
    韌性社區)為限;其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韌性社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名單,經本署審核
      通過後,接受一般維運獎補助者。
(二)績優韌性社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一般韌性社區名單中
      從優推薦,並獲本署評鑑結果得獎,接受績優維運獎補助者。
(三)示範韌性社區:當年度不列入一般韌性社區及參與績優韌性社區評
      鑑名單,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示範維運計畫,經本署審
      查通過,並依計畫執行完畢後,接受示範維運獎補助者。
三、一般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災害潛勢地區。
(二)高人口密度地區。
(三)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
    績優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除應符合前項申請條件之一外,原
    則以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先遴選對象:
(一)過去三年未曾獲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內
      政部建築研究所等中央機關獎補助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
      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經費挹注。
(二)過去一年未曾獲賑災基金會經費挹注,或未與非政府、非營利組織
      合作之社區。
    示範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以上年度參加本署績優韌性社區獎
    補助維運評鑑,並獲選為特優之韌性社區為限。申請示範韌性社區維
    運獎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當年度之一般、績優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
    。
四、本要點獎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及防災推廣會議所需之費用
    ,其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 下載附件圖表
五、本要點之獎補助每年辦理一次,由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有關一般、績優、示範韌性社區申請補助對象、資
    格、數量、額度、申請方式、評鑑作業、經費撥付與核銷及表揚方式
    等細部規劃,由本署另訂年度韌性社區評鑑維運計畫(以下簡稱維運
    計畫),據以實施。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本署訂頒維運計畫,並於本署網站公布之。
(二)韌性社區檢具維運計畫相關指定文件,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彙整一般、績優韌性社區名單,依維運
      計畫檢附報名表及相關文件;另轄內有上年度曾參加本署績優韌性
      社區獎補助維運評鑑,並獲特優獎勵之韌性社區者,得另訂維運計
      畫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由本署推派部內人員及遴選專家學者數名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書面
      評鑑及實地訪評,評鑑結果於本署網站公布之。其中專家學者成員
      ,本署得邀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央警察大學防災研究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或其他相關社區防災專業單位推薦適當人選擔任。
(五)獎補助經費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墊付,並以代收代付
      方式轉發給韌性社區,俟辦理核銷完成後一併撥款。因預算不足或
      其他特殊原因需本署先行預撥者,至遲應於績優韌性社區評選結果
      公布後三十日內檢具機關領據及匯款專戶向本署申請。
(六)績優韌性社區獎補助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辦理,示範韌性社區獎補
      助應於維運計畫完成送審且執行完畢,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七)韌性社區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檢具單據,向其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完成核銷。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
      全額繳回。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完成前款單據審核
      ,檢具機關領據、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匯款專戶,並報
      本署核銷結案及撥款。
    前項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及核銷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
    另訂作業規定。
► 下載附件圖表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署強化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內部
    控制機制,於申請及核銷時協助本署提供獎補助相關資料登載於民間
    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七、本要點獎補助經費,應用於推動防災工作,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所
    購置之裝備器材應詳列保管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及原始憑證,供各機
    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九、韌性社區獎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收支清單中敘
    明,並於結報時解繳本署。但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金額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下者,績優韌性社區得自行留存,免解繳本署。
十、督導及考評:
(一)韌性社區應於領取獎補助經費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補助經費運
      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績優韌性社區獎補
      助經費運用情形(格式如附件五),並得要求績優韌性社區提出運
      用情形佐證資料。
(三)本署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查績優韌性社區之
      獎補助經費運用情形。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一、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補助: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事由已曾獲得中央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獎補助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及火山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獎補助經費。
  (三)未依第八點規定保存資料或保存資料不完整。
  (四)獎補助經費執行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
        未完成。
  (五)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獎補助,應加強督考,檢討得
      失及實施績效考核,承辦人員辦理績優者,得從優獎勵;執行不力
      者,則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