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核發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13/06/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31000578號
► 下載附件圖表
一、為執行警察、消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
    務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支給表之規定,並統一規範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所屬機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所屬單
    位辦理本津貼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支領對象:本署所屬機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所屬單位
    依勤務分配表或執勤表輪服勤務,並實際執行深夜危勞性勤務人員。
三、本規定所稱深夜危勞性勤務,指前點人員自每日零時至六時於駐地外
    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下列勤務(不含督導勤務):
(一)火災搶救。
(二)緊急救護。
(三)災害搶救。
(四)救助服務。
(五)其他實際外出執行之勤務。
四、本津貼支給基準及核計方式:
(一)每人每小時支給基準為新臺幣一百元。
(二)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以小時計。同一勤務時段累計出勤時數未滿一
      小時者,均以一小時計。
(三)外出執行深夜危勞性勤務處(受)理案件返回駐地後,接續就該案
      件辦理必要性工作之勤務時數得合併計之。
五、本津貼核發作業:
(一)本津貼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執勤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
      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並依各單
      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指揮科、勤務指揮科、勤務派遣科
        :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規定實施。
      4.主計或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本津貼由支領對象每月填寫個人申請表及附具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
      ,送所屬單位繕造印領清冊,並經上開分工審核後,統由各單位於
      次月底前,按月發給。
► 下載附件圖表
六、本津貼非固定性給與,其支領對象、支給基準及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
    核計,應依本規定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
    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本津貼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