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津貼核發作業:
(一)本津貼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執勤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
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並依各單
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指揮科、勤務指揮科、勤務派遣科
: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規定實施。
4.主計或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本津貼由支領對象每月填寫個人申請表及附具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
,送所屬單位繕造印領清冊,並經上開分工審核後,統由各單位於
次月底前,按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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