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證書字號,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編列:
一、合格證書字號由地區代號、年份、初訓或複訓簡稱及流水號組成。
二、地區代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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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代號 │
├───┼───┤
│臺北市│ A │
├───┼───┤
│新北市│ B │
├───┼───┤
│臺中市│ C │
├───┼───┤
│臺南市│ D │
├───┼───┤
│高雄市│ E │
├───┼───┤
│桃園市│ F │
├───┼───┤
│新竹縣│ G │
├───┼───┤
│苗栗縣│ H │
├───┼───┤
│彰化縣│ I │
├───┼───┤
│南投縣│ J │
├───┼───┤
│雲林縣│ K │
├───┼───┤
│嘉義縣│ L │
├───┼───┤
│屏東縣│ M │
├───┼───┤
│宜蘭縣│ N │
├───┼───┤
│花蓮縣│ O │
├───┼───┤
│臺東縣│ P │
├───┼───┤
│基隆市│ Q │
├───┼───┤
│新竹市│ R │
├───┼───┤
│嘉義市│ S │
├───┼───┤
│澎湖縣│ T │
├───┼───┤
│金門縣│ U │
├───┼───┤
│連江縣│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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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份為施予該期服勤人員訓練之年度。
四、初訓或複訓以初、複簡稱予以區分。
五、流水號取五碼,每年度自○○○○一起編,累計至該年度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