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為協助所屬港務消防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以下簡稱協 勤),以減輕消防人力不足及提升整體救護效能,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
十四、本指導原則未規範事項,依消防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志願服務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