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為協助所屬港務消防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以下簡稱協 勤),以減輕消防人力不足及提升整體救護效能,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
一、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保障外勤消防人員健康權之意旨,減輕現行外 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勢在必行。惟減輕渠等人員服勤時數後,短期間外勤消防人 力恐面臨不足,特別是在占消防勤務最大宗的救護勤務,其人力不足情形更為明 顯。 二、為維護外勤消防人員之健康及兼顧消防機關救護勤務順遂,充分運用民力協助救 護勤務,將有助解決人力不足及維持救護量能,爰訂定本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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