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0
十、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救護義消志工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
    代金。
    對於協勤執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義消志工,各級消防機關得發給協勤費
    。
    前二項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由臺灣股份有限公司各港務分公司預算項下
    支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2
一、第一項明定對於協勤緊急救護工作之救護義消志工,各級消防機關得提供救護義
    消志工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第二項明定對於協勤緊急救護工作之救護義消志工,各級消防機關得發給協勤費
    。
三、第三項明定各項經費之來源。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