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立救護義消志工服勤紀錄檔案,包括協勤項目及 時數,並將資料登錄於協勤民力管理資訊系統。
為利協勤資料建檔保存,爰明定各消防機關對於所屬義消志工應製作紀錄,並於協勤 民力管理資訊系統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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