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救護義消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消防機關應暫停安排其執行緊 急救護勤務: (一)未完成各級消防機關所定年度緊急救護必要訓練。 (二)未依協勤分配表排定時間出勤緊急救護,且事先未向消防分隊幹部 報備調班或請假,達各級消防機關所定次數。 (三)出勤緊急救護,未聽從機關導(帶)勤人員指令。 (四)其他不適合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情形。
明定救護義消志工暫停安排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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