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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救護義消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消防機關應暫停安排其執行緊
    急救護勤務:
(一)未完成各級消防機關所定年度緊急救護必要訓練。
(二)未依協勤分配表排定時間出勤緊急救護,且事先未向消防分隊幹部
      報備調班或請假,達各級消防機關所定次數。
(三)出勤緊急救護,未聽從機關導(帶)勤人員指令。
(四)其他不適合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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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2
明定救護義消志工暫停安排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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