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
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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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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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01 │苗栗縣│ 08 │臺南市│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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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02 │臺中市│ 09 │屏東縣│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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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03 │南投縣│ 11 │宜蘭縣│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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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04 │彰化縣│ 12 │花蓮縣│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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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05 │雲林縣│ 13 │臺東縣│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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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06 │嘉義市│ 14 │澎湖縣│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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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金門縣│ │
│新竹縣│ 07 │嘉義縣│ 15 │ │ 24 │
│ │ │ │ │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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