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2/02/2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20821152號
一  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消防署) ,在直轄市、縣 (市)
    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變更編定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容許使用計畫書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用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八)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土地使用計畫平面配置圖及地理位置圖(註明
      建蔽率及容積率,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鄰近地上設施及其與容器儲存設施間之
      距離)。
(十)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十二)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申請容許使用者免附)
► 下載附件圖表
四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受理申請,應先查核書件是否齊全
    ,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後,徵詢容許使用或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 (單位) 意見,並審查用地管理、農業管理及環境保護等項
    目 (如附件四) ,其審查結果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函復申請人。
    審 (勘) 查流程,如附件五。
► 下載附件圖表
五  申請案件,有實地查證必要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得
    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實地勘查,並簽註具體意見,作為准駁之依據
    。
六、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容許使用,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
      遊憩用地之土地。
(二)申請變更編定,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
      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
      。使用土地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
      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又使用農業用
      地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使用保安林地者,應依森林法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三)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
      管理範圍內者,應加會觀光主管機關(單位)。
(四)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者,應加會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單位),並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應加會
      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機關(單位)。
七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其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
    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之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六) 如下:
 (一) 檢具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審查合格證明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建
      設 (工務) 機關 (單位) ,申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
      容器儲存設施之建造執照;俟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施工。
 (二) 容器儲存設施施工完竣後,應向土地所在地建設 (工務) 機關 (單
      位)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經上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 (單位) 辦理聯
      合勘查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三) 取得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之使用執照者
      ,得憑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
      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