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容器之檢驗期限依出廠耐壓試驗日期計算所得瓶齡,分別規定如下:
(一)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依下表推算其
下次檢驗日期。
┌────┬───┬───┬────┬────┬────┐
│ │瓶 齡│未滿 8│8 年以上│19 年以│29 年以│
│ │ │年 │未滿 19 │上未滿 │上未滿 │
│50 公斤│ │ │年 │29 年 │30 年 │
│裝容器 ├───┼───┼────┼────┼────┤
│ │下次檢│4 年 │3 年 │2 年 │1 年 │
│ │驗年限│ │ │ │ │
├────┼───┼──┬┴──┬─┴─┬──┴┬───┤
│ │瓶 齡│未滿│9 年以│10 年│18 年│29 年│
│16、18、│ │9 年│上未滿│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
│20 公斤│ │ │10 年│滿 18 │滿 29 │滿 30 │
│裝容器 │ │ │ │年 │年 │年 │
│ ├───┼──┼───┼───┼───┼───┤
│ │下次檢│5 年│4 年 │3 年 │2 年 │1 年 │
│ │驗年限│ │ │ │ │ │
├────┼───┼──┼──┬┴─┬─┴┬──┼───┤
│ │瓶 齡│未滿│14 │15 │16 │17 │29 年│
│ │ │14 │年 │年 │年 │年 │以上未│
│2、4、10│ │年 │以上│以上│以上│以上│滿 30 │
│公斤裝容│ │ │未滿│未滿│未滿│未滿│年 │
│器 │ │ │15 │16 │17 │29 │ │
│ │ │ │年 │年 │年 │年 │ │
│ ├───┼──┼──┼──┼──┼──┼───┤
│ │下次檢│6 年│5 年│4 年│3 年│2 年│1 年 │
│ │驗年限│ │ │ │ │ │ │
└────┴───┴──┴──┴──┴──┴──┴───┘
(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
檢驗日期。
┌───┬─────┬─────┬─────┬─────┐
│瓶 齡│未滿 18 年│18 年以上│19 年以上│20 年以上│
│ │ │未滿 19 年│未滿 20 年│ │
├───┼─────┼─────┼─────┼─────┤
│下次檢│ 5 年 │ 4 年 │ 3 年 │ 2 年 │
│驗年限│ │ │ │ │
└───┴─────┴─────┴─────┴─────┘
前項容器瓶齡屆滿三十年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第一項容器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