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港務消防大隊執行港區火災預 防及災害搶救等工作,並規範應配置之各項裝備及其數量,特訂定本 基準。
二、港務消防大隊之裝備分為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其中共同裝備係視災 害防救、地區特性及人數,依下列災害種類或搶救任務需求分別配置 : (一)火災。 (二)化學災害。 (三)水域救生。 (四)車禍救援。 (五)震災。 前項裝備之種類及數量如配置表。但經本署認定之新裝備,不在此限 。
三、配置表所列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均依性質區分為基本配備及輔助配 備。輔助配備種類之配置數量,得參酌實際需求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