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100/12/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00826592號
一、受理程序:
(一)民眾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應予保密,並記載於專人保管之檢舉專簿
      。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三)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應聯絡檢舉人,確定所檢舉之人員、違
      規事項、所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包含詳細地址、相關位置圖)
      、違法爆竹煙火種類(人、事、時、地、物)、檢舉人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電子信箱),並製
      作檢舉談話紀錄。
(四)檢舉人表示未便提供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聯絡方式者,應
      委婉說明,日後如查獲違法爆竹煙火,無法發給檢舉獎金,並作成
      紀錄陳核。
二、查處程序:
(一)爆竹煙火檢舉案件不論是具名或匿名,應於接獲報案次日起二日內
      派員前往查處。
(二)取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案件程序,應依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
      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進行。
(三)查處結果不論有無查獲,均應回復檢舉人查處結果,並作成紀錄。
三、檢舉獎金核發程序
(一)檢舉非法製造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予檢
      舉人;檢舉非法儲存、販賣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依查獲案件所裁
      處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二)檢舉獎金原則上由受理檢舉之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核發,預算已用完
      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函請內政部消防署補助,並於函文中說明預算
      已用完;未編列預算者不予補助:
      1.檢舉非法製造案件,應檢附移送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
        半成品及原料清冊、相關預算資料。
      2.檢舉非法儲存、販賣案件,應檢附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裁
        處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清冊、相關預算
        資料。
      3.消防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應由業務單位會商政風單位後,請檢舉
        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受理檢舉消防機關或指定地點,填寫領據領
        取現金或提供帳號領取,並由上開二單位派員確認。
      4.檢舉人簽署領據時,如填寫化名,須捺姆指印,並由業務及政風
        單位人員簽章證明。
      5.辦理獎金核銷作業,方式如下:
     (1)檢舉獎金作業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
     (2)將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逐級陳核後,連同「統一收據」
          報署辦理。
    檢舉人使用化名簽署領據者,有關之核銷程序應注意保密。
四、附註
(一)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案件,其獎勵金應由檢舉人聯名具
      領。
(二)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
      無法分辨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三)檢舉已發覺之非法爆竹煙火業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五、檢舉獎金發放流程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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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檢舉非法│
                           │爆竹煙火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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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具體│                                │拒絕提供身分│
    │身分資料│                                │或聯絡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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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違│        │查無違├───→│查無違規結果│    │
│規情事│        │規情事│        │告知檢舉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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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會同政風│                            │不發給檢舉獎│
│單位核發檢舉獎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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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