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08/01/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護字第1070700246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到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制度、
    技術及策進事項,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緊急醫療救護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緊急救護政策規劃之諮詢。
(二)緊急救護法令制度研擬、修正及釋義之諮詢。
(三)緊急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灼傷、毒性化學災害、生物病原輻射災害或其他特殊災害等特殊緊
      急救護之諮詢。
(五)緊急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管理、評估之諮詢。
(六)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資源整合與推動實施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署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業務相
    關人員或衛生、消防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
    遴聘(派)之。
    前項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下列四小組,每小組置五
    人至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一)綜合規劃組:負責救護體制、人力資源、法制規範及勤務執行等諮
      詢事宜。
(二)教育訓練組:負責救護與派遣課程、師資培訓、教材研擬、民眾教
      育與宣導等諮詢事宜。
(三)特殊救護組:負責灼傷、毒性與化學災害、生物病原、輻射災害或
      其他特殊災害等之整備、防護、除污及救護等諮詢事宜。
(四)品管資訊組:負責救護效能、品質管理、醫療與救護資訊傳輸與整
      合等諮詢事宜。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派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事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
    小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小組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送本會討論。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
    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或提供意見。
七、本會諮詢程序如下:
(一)業務單位提供議案與意見。
(二)送委員擬具諮詢意見。
(三)交付本會小組會議諮詢。
(四)提付本會會議諮詢。
(五)製作會議紀錄,簽請署長核定。
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
(一)行為有損本署名譽。
(二)無故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