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署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業務相
關人員或衛生、消防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
遴聘(派)之。
前項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下列四小組,每小組置五
人至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一)綜合規劃組:負責救護體制、人力資源、法制規範及勤務執行等諮
詢事宜。
(二)教育訓練組:負責救護與派遣課程、師資培訓、教材研擬、民眾教
育與宣導等諮詢事宜。
(三)特殊救護組:負責灼傷、毒性與化學災害、生物病原、輻射災害或
其他特殊災害等之整備、防護、除污及救護等諮詢事宜。
(四)品管資訊組:負責救護效能、品質管理、醫療與救護資訊傳輸與整
合等諮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