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審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依大陸地 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臺從事消防活動有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前往第 三地區從事消防學術研究、教育訓練及災害防救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 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所稱消防專業活動,係指有關消防及災害 防救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會議、訓練或研習等活動。
三、來臺消防專業人士,其邀請單位須為消防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
四、邀請單位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之 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 (一) 旅行證申請書。 (二) 保證書。 (三)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四) 邀請函影本。 (五)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六) 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七) 團體名冊。
五、為審查大陸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消防專業活動,依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署 ) 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 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 件。
六、本署審查小組,由署長或指定副署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為本署各 相關業務單位,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三人參與審查。
七、以團體方式來臺者,每團不得超過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