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頒給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盡忠職 守,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人員記一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記功三次以記一大功論。但嘉獎不得累積併計。
三、功標用紅、金、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 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表示記一大功。 (二) 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表示記大功 三次,綴二顆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四、消防人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得請頒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二等:服務滿二十年者。 (四)三等: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五、消防人員之獎勵、年資計算,以在消防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消防機關 成立前原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之獎勵、年資合併計算。
六、功標、年資標核頒每三年辦理一次;其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中央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 大隊、特種搜救隊。 (二)地方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各 縣(市)消防局。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製作。
七、功標、年資標由各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八、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戴,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 功標之左方或下方。 功標、年資標與勳章、獎章、榮譽章同時佩戴時,由右至左橫列一線 ,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其次序為勳章、獎章、榮譽章、功標、 年資標。
九、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止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 或補發。
十、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有關規定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