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人員服務證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區分如下:
(一)消防服務證:
1.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2.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但實際執行勤務者。
(二)消防機關服務證: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未具前款身分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但實際執行勤務者,指消
防機關業務單位內職務歸列消防行政、消防技術、電子工程、機械工
程、土木工程、化學工程、電力工程、衛生技術、護理助產職系等編
制內人員(含本署業務單位職務歸列資訊處理、氣象職系,配置於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負責建置全國防救災通訊系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