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勘災編組:
(一)人員組成:
1.勘災啟動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2.各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敦聘學者專家或專技人士參與勘災。
3.必要時本部得委外辦理勘災作業。
(二)勘災之分組及權責機關:
1.建築物勘查組:本部(營建署)主政。
2.火場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3.應變作為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4.收容安置勘查組:本部(社會司)主政
5.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勘查組:經濟部(能源局及國營事業委員會
)主政。
6.水利河川勘查組:經濟部(水利署)主政。
7.水電管線勘查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主政。
8.地質調查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主政。
9.道路橋樑勘查組:交通部主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及本部(營建署)協辦。
10.土石流及農林漁牧勘查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政。
11.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2.環境衛生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3.傳染病疫情勘查組:行政院衛生署主政。
14.放射性物質外釋勘查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政。
15.其他視勘災需要組成之分組,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