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體能訓練室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99/03/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0991700111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體能訓練室之使用
    ,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時間:
(一)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五十分
(二)自由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四: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週五: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
(三)例假日期間除特殊原因事先報准外,不開放使用。
三、使用對象
    本中心教職員、各教授班期學員。
四、申請程序與使用規定
(一)團體應於使用日前一日,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
      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使用當日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用登記表」(
      如附件二),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三)借用裝(設)備者,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體能訓練室借
      用裝(設)備登記表」(如附件三),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
(四)上課時間,如有排定使用之班期,以上課為優先使用,無班期使用
      時,得自由使用。排課時段,須事先向本中心教務管理科申請登記
      。
(五)自由使用時間,除因特殊原因事先奉准外,不得移作班期上課使用
      。
(六)進入體能訓練室應先登錄使用者學號及姓名,教職員請填寫職務及
      姓名,並由管理人員登錄使用機台,以作為追蹤及管理。
(七)使用運動器材前,應事先檢視,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不
      得繼續使用,以免發生危險。
(八)各運用設備及器材,不得擅自移動,可移動式之運動器材,於使用
      後之歸回定位。
(九)體能訓練室除礦泉水外,禁止攜帶飲料及各類食物進入。
(十)進入體能訓練室,應攜帶個人毛巾、穿著運動服裝及乾淨之室內運
      動鞋;禁止穿著拖鞋或赤腳進入。
(十一)個人用隨身物品,請於離開前自行檢查確認,本中心不負保管責
        任。
(十二)體能訓練室內嚴禁打赤膊、喧嘩等不雅舉止。
(十三)使用各類運動器材,應詳閱操作須知,並遵守有關操作規定,衡
        量自我體能狀況,量力而為,以避免造成運動傷害。
(十四)使用健身器材,應聽從教官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若有不接受指導
        ,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其他使用者之權益時,得禁止其繼
        續使用,並責令離開。
(十五)使用健身器材,請依使用方法使用,妥善愛惜,並共同維護場地
        清潔,各類健身器材及設施,如因可歸責個人原因導致損壞時,
        應照價賠償。
(十六)使用者須遵守本須知之規定,並服從管理人員之指導,違反且不
        接受勸導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本訓練室池,其有損害本教室
        裝(設)備者,應照價賠償之。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