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訓練車輛裝備器材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99/07/1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0991700356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訓練車輛裝備器材
    之借用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班期依課程教官之指示,有使用本中心訓練車輛裝備器材之必要
    者,由各班學員長代其學員填具申請單(如附件),於訓練前一日十
    七時前向本中心設備安全科提出。
► 下載附件圖表
三、領取訓練車輛裝備器材時,應由各班學員長派員至指定處所,經核對
    項目(含配件)、數量無缺漏損壞後,簽名領取。
四、借用人應善盡使用保管維護責任,其有遺失或損壞者,應負完全賠償
    責任。
五、訓練車輛裝備器材於借用期間,如有異常或使用問題時,借用人應當
    場向本中心提出。
六、訓練車輛裝備器材歸還前,學員長應責由借用人完成基本清潔(洗)
    維護保養後,繳還設備安全科並置於指定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