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未具警大畢(結)業
資格之消防機關現職人員,分配隊員占缺受訓(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
訓練),其配賦原則及分配作業方式如下:
(一)配賦原則:
1.優先配賦:
各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
2.一般配賦:
扣除優先配賦員額後所餘缺額列為一般配賦,由本部(消防署)
依預算缺額及提報名額比例配賦。
(二)分配作業:
依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三)分配及報到時間:
配合警大教育訓練調訓前完成分配及報到。
前項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實務訓練機關以分隊長同一陞
遷序列職務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