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進協調所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之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任務區分
(一)前進協調所:
與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救災支援事宜,並將處理結果回報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接受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評估支援內容及數量。
2.掌握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出(到)勤動態。
3.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
5.其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查證災情狀況,受理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並督導前進協
調所之運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1.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地方政府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
2.提供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協調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3.協助排除前進協調所遭遇協調支援上之困難。
(三)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評估各種災情狀況,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送工作,
並將災情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評估需求內容與數量,向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申請支援。
2.於未受損之主要幹道或交流道附近或其他適當地點建立集結點,
並將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轉知支援單位。
3.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執行救災任務。
4.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或爭議。
(四)前進指揮所:
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及資訊傳遞等工作
,其辦理事項如下:
1.回報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2.提出人力、物資、裝備機具支援需求。
3.確認災害現場之收容安置處所、飛行器起降空間。
4.其他現場需協調事項。